
機構職能 |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擬訂全旗統計改革建設規劃,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實施。組織協調全旗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旗投入產出調查,匯編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組織實施全旗人口、經濟、農牧業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專項調查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整理和提供有關旗情旗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全旗國民經濟各行各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旗能源、投資、科技、文化、人口、居民收支、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蘇木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管理、公布全旗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負責對全旗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和統計監督,向旗委、旗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備案旗直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負責全旗統計執法工作。 (九)指導全旗統計科學研究、干部培訓、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規定管理上級統計調查部門下撥的中央財政統計事業經費。 (十)擬訂全旗統計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管理和維護全旗統計信息化系統、統計數據庫系統。指導蘇木鄉鎮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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