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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茂聯合旗應急管理局
執法主體
機構職能(一)負責全旗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礦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旗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全旗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推動全旗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照統一部署,牽頭建立旗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推動信總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旗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本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旗委、旗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意處置工作。 (六)按權限協調指揮全旗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指導全旗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職責權限組織協調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推動各地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七)按權限協調指揮全旗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八)協調指導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九)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包頭市和本旗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擬訂全旗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督查、考核工作。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工礦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村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本旗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煤炭生產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旗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四)負責全旗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辦公地點達茂聯合旗市民大廳5樓應急管理局
通訊地址達茂聯合旗市民大廳5樓應急管理局
咨詢電話0472-84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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