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旗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決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負責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旗政府規章清理。負責對旗人民政府、各部門擬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工作。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旗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旗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旗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全旗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全旗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五)負責指導、管理全旗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旗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六)負責擬訂全旗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旗法律顧問、律師、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鑒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旗法律專家庫、旗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組織、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警車、服裝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八)規劃、協調、指導全旗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九)規劃、實施、指導全旗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工作。
(十)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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